第二十条
有效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的准运证;
(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与准运证核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不符的;
(三)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