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