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