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