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航运枢纽、船闸、引航道过渡段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