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者需要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者搬迁,但违法的工程设施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