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和审核等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安全。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执收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