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在规定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擅自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器材的;(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