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违反规定销售和安装警报器。

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器材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