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环保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按规定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二)对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三)在执法行动中通风报信或者放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妨碍、干扰和阻挠生态恢复工作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