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环保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按规定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三)在执法行动中通风报信或者放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干扰和阻挠生态恢复工作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