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或者污油污物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除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或者限期改正;既未采取措施又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