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随意排放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的;(二)随意排放井下作业和测试时产生的废液、废水的;(三)随意排放油气集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油沙、污泥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