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退役井、站的管理。对套损井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彻底报废,限期恢复原貌;中转站、联合站等有关设施应当在退役后六个月内予以拆除,限期恢复原有地貌。报废的油气井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密封回填,防止由于井管腐烂、破裂造成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