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炼油;(二)为非法炼油提供原料、设备、厂房等;(三)非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原油及非法炼油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