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并且公告附近居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