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并且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