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