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