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