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