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