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非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享受优惠待遇的,由原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由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追回获得的优惠待遇,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依法赔偿损失。 (三)以虚假技术信息签订技术合同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2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四)转让和中介国家禁止交易的技术,经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依法备案或者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认定登记,发给登记证明的,由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举办技术交易会的,由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责令补办手续;拒不办理的,责令停止技术交易活动,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各项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