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