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