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汽车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汽车及吊车、铲车等装卸机械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学校校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