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