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汽车客票、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证件、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

逐步推广和使用电子化道路运输票据、证件、标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