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