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