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高速公路单程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公共汽(电)车及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的完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