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