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线途经各客运站发布通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