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三条已修改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线途经各客运站发布通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