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财政、统计等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