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