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