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三)地下经营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