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三)地下经营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