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