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六十条已修改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四)吸烟;(五)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