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吸烟;

(五)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