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