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以下统称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