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制定安全社区建设规划,支持社区开展建设工作,提高社区内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水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