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