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