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