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