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有效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对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劳务用工等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