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也可以承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对其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