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有效设计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设计文件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