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