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摆摊设点;
(二)从事餐饮、住宿、运输经营活动;
(三)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四)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
(五)拓印碑碣石刻;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活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在云台山景区建设控制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