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有效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内野生动物资源每五年调查一次,每十年普查一次,并建立健全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本省内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