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